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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生活補助款何時發放?初審不符合如何提申復?

一、應備文件如下,須至身障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三)家戶應計人口之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最近一年經銷彩券銷售證明等)。
※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請參閱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等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資格及其條件,茲說明如下:
(一)最低生活費:臺中市政府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38,589元。
(二)動產部分: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第1人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不動產部分:全家戶內總計不超過新臺幣746萬元。

三、生活補助款訂於每月10日撥付當月補助款。

四、如初審不符合欲辦理申復,請於收到核定函15日內到原核定之區公所辦理,檢附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證、印章(代辦人亦同)填寫申復書,請詳寫經濟生活及家庭成員互動情形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21
  • 發布日期: 2017-10-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5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