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如下,須至身障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三)家戶應計人口之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最近一年經銷彩券銷售證明等)。
※審核標準及相關規定請參閱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等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資格及其條件,茲說明如下:
(一)最低生活費:臺中市政府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38,589元。
(二)動產部分: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第1人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不動產部分:全家戶內總計不超過新臺幣746萬元。
三、生活補助款訂於每月10日撥付當月補助款。
四、如初審不符合欲辦理申復,請於收到核定函15日內到原核定之區公所辦理,檢附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證、印章(代辦人亦同)填寫申復書,請詳寫經濟生活及家庭成員互動情形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