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之規定,有迫切民生需要、非供營業用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需求,且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定門牌,都發局委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及核發接用水、電許可證明。
二、準備應備文件如下:
- 申請書
- 切結書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房屋稅籍證明
- 門牌初編證明
- 戶籍證明文件
- 建築師出具之使用安全證明書(建築物高度三層樓以下或簷高十點五公尺以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總樓地板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免附)
三、申請流程:
(一)民眾備妥上開應備文件臨櫃申請送件
(二)資料審查及現場勘查
(三)符合者核發同意函
(四)不符合者不予同意或退還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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