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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申請須知

一、依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之規定,有迫切民生需要非供營業用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需求,且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定門牌,都發局委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及核發接用水、電許可證明。

二、準備應備文件如下:

  • 申請書
  • 切結書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房屋稅籍證明
  • 門牌初編證明
  • 戶籍證明文件
  • 建築師出具之使用安全證明書(建築物高度三層樓以下或簷高十點五公尺以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總樓地板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免附)

三、申請流程:

(一)民眾備妥上開應備文件臨櫃申請送件

(二)資料審查及現場勘查

(三)符合者核發同意函

(四)不符合者不予同意或退還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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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11
  • 發布日期: 2025-12-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