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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因獨子或家庭經濟狀況困難者,可否免當兵?

一、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家庭狀況符合要件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2.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4.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6.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二、常備役.替代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5.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三、役男因獨子或家庭經濟狀況困難者,仍須當兵。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8-10
  • 發布日期: 2012-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