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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應徵入營,不能維持生活之役男家屬,可否申請生活扶助?

為使役男安心入營服役,並照顧弱勢家庭,役政機關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役男家屬,依兵役法施行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訂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辦理各項生活扶(慰)助。

生活扶助業務具體內容

一、扶助對象及家屬範圍
(一)扶助對象係針對應徵、召在營(勤)服兵役之義務役人員,不能維持生活家屬予以生活扶助。換言之,即僅限於應徵召在營之義務役官、士、兵、補充兵、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家屬辦理生活扶助。
(二)本項業務所稱家屬,係指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1114條第4款之親屬;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區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分別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發放標準為:
1.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
2.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2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二、扶助項目及內容
(一)發給安家費及生活扶助金以維持生活: 役男家屬未依前項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核列等級,於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2個月以上者,發給一次安家費。
(二)視情況分別慰(補)助: 列級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急難慰助金。
(三)健保及醫療費補助:
1.健保費補助:核列甲級家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依其保險身份,由鄉(鎮、市、區)公所以造冊印領方式辦理補助,惟已受政府另案補助健保費者,不得再重複申請補助。
2.醫療費補助:核列甲、乙、丙級家屬應自付之醫療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項目,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憑醫院繳費收據,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助。但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給付項目,不予補助。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8-10
  • 發布日期: 2012-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