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備以下所有條件:一、無兄弟姊妹。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三、本人須年滿30歲。四、限制:(一)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二)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以10歲以前依法被收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