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未滿14歲者檢附戶口名簿)。
(二)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
(三)申請書(區公所提供)。
(四)印章。
(五)如為代理人代為辦理者,須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六)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之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二、受理地點: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本市民眾可跨區辦理,但須回原領表之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證明)。
三、鑑定流程:
(一)備齊文件前往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將鑑定表及相關文件交付醫院。
(三)鑑定完成後,醫院直接將鑑定表寄回本府衛生局複核(鑑定結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者)。
(四)本府衛生局轉臺中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進人專業團隊審查。
(五)本府社會局印製身心障礙證明,函送申請人所屬區公所轉發身心障礙證明。
四、洽詢電話:
衛生局04-25265394分機6015,臺中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東興區04-24752616、24751695、24754434、潭子區04-2535115、25351352、25351171,社會局04-22289111分機37312。
※身心障礙證明線上查詢申辦進度,網址:https://dpws.sfaa.gov.tw/hdcp-apply-status.jsp (網頁左上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