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社福業務 > 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可否辦理停保?

自113年12月23日起,不再受理停保申請案件。
自113年12月23日起,不再受理停保申請案件。

自113年12月23日起,不再受理停保申請案件。國人只要設有戶籍,均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可於當地醫療院所就醫,再檢具書據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凡113年12月22日(含)以前,已辦理停保之民眾,當次出國達6個月以上者,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入境日辦理復保;若出國未達6個月,應註銷該次停保,且需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健保費。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21
  • 發布日期: 2025-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