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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案。

一、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7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於近4年向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區公所更新報備有案,且112、113及114年未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115年度以前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如經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住宅處)要求撤回者,未繳交前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已申請補助者亦不予補助。

二、申請及審查方式、補助方式、受補助優先順序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及審查方式:

採二階段進行線上申請及文件上傳,由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註冊會員後,進行第1階段線上申請,審查結果將以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通過者由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進行第2階段文件上傳,第2階段之資料經住宅處初審符合規定者,提送「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審查。

(二)補助方式及受補助優先順序:

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內容表並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依「115年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評分基準表」評分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補助至不足補助一申請案或經費用罄時為止。如經費不敷支應同樣評分之所有申請案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依序剩餘經費已不足補助一申請案或經費用罄時,該案及排序(評分)在後之申請案將不予以補助,未獲得補助案件予以退件。

(三)撥款程序:審查通過之受補助案件,經住宅處以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限期繳交紙本之領據(含統一編號編配書)及黏貼憑證(黏貼發票或收據),經住宅處收到資料(領據及黏貼憑證)後,受補助案件將分批次撥款,以評分高者至低者且資料齊全之社區進行分批撥款,預計補助款項全數於115年12月底前全數匯款至社區帳戶,實際撥款情形依實際辦理為準。

三、受理期間:

(一)第1階段:自115年3月25日8時00分起至115年4月21日17時00分止提出申請。

(二)第2階段:第1階段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之社區,預計於115年5月18日8時00分起至115年6月12日17時00分止至系統進行文件上傳,實際受理期間以通知時間為準。

四、受理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五、收件方式:

(一)申請資料(第1、2階段):採線上申請(台中樂居管家一站式入口網https://taims.taichung.gov.tw/Portal/)。

(二)撥款所需紙本資料:採親送或郵務收件(郵寄:407662毫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收)。

六、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115年度申請共用修繕補助之加分項目,請各社區參閱最新年度補助評分基準表,今年度採線上申請,相關審核通知將以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請各社區留意信件及電子信箱收件情形,並請務必確認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無誤再送出,送出後不得修改或補正。

(二)如對第1階段資格審核結果有疑義,可於115年5月11日8時00分起至115年5月22日17時00分止(實際受理期間以通知時間為準,逾時將視同放棄異議資格),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登入帳號後提起異議。

(三)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經審查核定後,不得補正、抽換,但得於第2階段開放撤案期間(實際受理期間以通知時間為準,逾時將視同放棄撤案資格),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登入帳號後申請撤案。

(四)如第2階段獲補助金額不符期待(補助金額過低),可於115年9月11日8時起至115年9月24日17時止(實際受理期間以通知時間為準,逾時將視同放棄撤案資格),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登入帳號後申請放棄。

(五)社區上傳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之決議事項應載明申請共用修繕補助,另維護修繕工資(含清潔費用)納入補助,惟工資金額僅就不超過該筆申請金額之二分之一予以補助;工資部分可採計金額最高同非工資金額。

(六)申請案經住宅處以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規退件;但僅部份申請項目資料不符或未齊全者,住宅處得就其餘申請項目符合規定部分予以審查並依規補助。

(七)同一公寓大厦每4年以補助一次為限,係以獲得補助案件之申請年度起算(即112、113及114年未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如申請案經查為112、113及114年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申請案件,依規退件。

(八)本補助項目完成日、維護修繕成果及發票或收據正本等審查基準日,以住宅處公告日為基準。另考量社區共用廚餘機(僅限生物分解型或破碎烘乾型)為今年新增之補助項目,社區需較長之準備及裝設期,故社區共用廚餘處理設備其發票或收據認定基準日,另訂為115年6月12日。申請案經住宅處收件後,不得再增加申請及加分項目。

(九)加分項目之內容請參照評分基準表,項目1、2、3及4由系統依過往資料進行判斷,項目5、6、8及9若有申請該補助項目者,將由系統自動帶入判斷,皆無需另上傳檔案,項目7請於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檔案,沒有上傳則不具加分資格,另案件若經送出申請,則加分項目不得修改或補正。

(十)於上班日進行線上收件,收件時間為8時00分至17時00分,若超過前開時間,收件日期將順延計入下一上班日。

(十一)如有系統操作之疑義,可於受理期間上班日9時00分至12時00分,13時30分至16時30分電話諮詢(諮詢電話:04-2228-9111#69500),或受理期間上班日下午13時30分至16時30分,住宅處公寓大廈管理科(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提供電腦進行面對面教學,歡迎多加利用。

(十二)申請案經獲住宅處撥款補助,原申請之領據、發票及收據正本留存住宅處歸檔。

(十三)受補助案件款項匯款至社區提供之帳戶,如經銀行退還匯款,因可歸責於社區之情事(如所檢附資料與實際不符或不夠清晰、社區變更主任委員至連帶更換帳戶等因素),導致退還匯款,重新匯款相關匯款所生費用由社區自行負擔並於補助款中扣除。

(十四)如申請補助項目涉及無障礙部分之社區,曾獲本局使用管理科集合式住宅無障礙補助(針對坡道及廁所等)者,如重複申請該項目不予補助。

(十五)為簡政便民,收件截止後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內部調查,如有需揭露者,住宅處併補正通知要求揭露。

(十六)申請書件請至住宅處資訊網站【https://thd.taichung.gov.tw/業務項目/公寓大廈/相關補助計畫】或台中樂居管家網站【https://taims.taichung.gov.tw/Portal/登入/共用修繕補助/下載檔案】下載。

(十七)本局僅就所附資料形式審查,如查有不符規定或檢附資料文件有不實事項,本局將廢止本次核准補助案並追繳補助費外,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本公告未盡事宜,經「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會議決議後,依決議辦理。

宣導專區
標題 115年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案。
發布日期 0001-01-01
截止日期 0001-01-01
內容

一、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7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於近4年向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區公所更新報備有案,且112、113及114年未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115年度以前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如經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住宅處)要求撤回者,未繳交前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已申請補助者亦不予補助。

二、申請及審查方式、補助方式、受補助優先順序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及審查方式:

採二階段進行線上申請及文件上傳,由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註冊會員後,進行第1階段線上申請,審查結果將以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通過者由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進行第2階段文件上傳,第2階段之資料經住宅處初審符合規定者,提送「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審查。

(二)補助方式及受補助優先順序:

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內容表並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依「115年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評分基準表」評分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補助至不足補助一申請案或經費用罄時為止。如經費不敷支應同樣評分之所有申請案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依序剩餘經費已不足補助一申請案或經費用罄時,該案及排序(評分)在後之申請案將不予以補助,未獲得補助案件予以退件。

(三)撥款程序:審查通過之受補助案件,經住宅處以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限期繳交紙本之領據(含統一編號編配書)及黏貼憑證(黏貼發票或收據),經住宅處收到資料(領據及黏貼憑證)後,受補助案件將分批次撥款,以評分高者至低者且資料齊全之社區進行分批撥款,預計補助款項全數於115年12月底前全數匯款至社區帳戶,實際撥款情形依實際辦理為準。

三、受理期間:

(一)第1階段:自115年3月25日8時00分起至115年4月21日17時00分止提出申請。

(二)第2階段:第1階段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之社區,預計於115年5月18日8時00分起至115年6月12日17時00分止至系統進行文件上傳,實際受理期間以通知時間為準。

四、受理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五、收件方式:

(一)申請資料(第1、2階段):採線上申請(台中樂居管家一站式入口網https://taims.taichung.gov.tw/Portal/)。

(二)撥款所需紙本資料:採親送或郵務收件(郵寄:407662毫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收)。

六、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115年度申請共用修繕補助之加分項目,請各社區參閱最新年度補助評分基準表,今年度採線上申請,相關審核通知將以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請各社區留意信件及電子信箱收件情形,並請務必確認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無誤再送出,送出後不得修改或補正。

(二)如對第1階段資格審核結果有疑義,可於115年5月11日8時00分起至115年5月22日17時00分止(實際受理期間以通知時間為準,逾時將視同放棄異議資格),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登入帳號後提起異議。

(三)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經審查核定後,不得補正、抽換,但得於第2階段開放撤案期間(實際受理期間以通知時間為準,逾時將視同放棄撤案資格),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登入帳號後申請撤案。

(四)如第2階段獲補助金額不符期待(補助金額過低),可於115年9月11日8時起至115年9月24日17時止(實際受理期間以通知時間為準,逾時將視同放棄撤案資格),至台中樂居管家網站登入帳號後申請放棄。

(五)社區上傳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之決議事項應載明申請共用修繕補助,另維護修繕工資(含清潔費用)納入補助,惟工資金額僅就不超過該筆申請金額之二分之一予以補助;工資部分可採計金額最高同非工資金額。

(六)申請案經住宅處以公文及電子郵件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規退件;但僅部份申請項目資料不符或未齊全者,住宅處得就其餘申請項目符合規定部分予以審查並依規補助。

(七)同一公寓大厦每4年以補助一次為限,係以獲得補助案件之申請年度起算(即112、113及114年未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如申請案經查為112、113及114年依本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申請案件,依規退件。

(八)本補助項目完成日、維護修繕成果及發票或收據正本等審查基準日,以住宅處公告日為基準。另考量社區共用廚餘機(僅限生物分解型或破碎烘乾型)為今年新增之補助項目,社區需較長之準備及裝設期,故社區共用廚餘處理設備其發票或收據認定基準日,另訂為115年6月12日。申請案經住宅處收件後,不得再增加申請及加分項目。

(九)加分項目之內容請參照評分基準表,項目1、2、3及4由系統依過往資料進行判斷,項目5、6、8及9若有申請該補助項目者,將由系統自動帶入判斷,皆無需另上傳檔案,項目7請於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檔案,沒有上傳則不具加分資格,另案件若經送出申請,則加分項目不得修改或補正。

(十)於上班日進行線上收件,收件時間為8時00分至17時00分,若超過前開時間,收件日期將順延計入下一上班日。

(十一)如有系統操作之疑義,可於受理期間上班日9時00分至12時00分,13時30分至16時30分電話諮詢(諮詢電話:04-2228-9111#69500),或受理期間上班日下午13時30分至16時30分,住宅處公寓大廈管理科(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提供電腦進行面對面教學,歡迎多加利用。

(十二)申請案經獲住宅處撥款補助,原申請之領據、發票及收據正本留存住宅處歸檔。

(十三)受補助案件款項匯款至社區提供之帳戶,如經銀行退還匯款,因可歸責於社區之情事(如所檢附資料與實際不符或不夠清晰、社區變更主任委員至連帶更換帳戶等因素),導致退還匯款,重新匯款相關匯款所生費用由社區自行負擔並於補助款中扣除。

(十四)如申請補助項目涉及無障礙部分之社區,曾獲本局使用管理科集合式住宅無障礙補助(針對坡道及廁所等)者,如重複申請該項目不予補助。

(十五)為簡政便民,收件截止後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內部調查,如有需揭露者,住宅處併補正通知要求揭露。

(十六)申請書件請至住宅處資訊網站【https://thd.taichung.gov.tw/業務項目/公寓大廈/相關補助計畫】或台中樂居管家網站【https://taims.taichung.gov.tw/Portal/登入/共用修繕補助/下載檔案】下載。

(十七)本局僅就所附資料形式審查,如查有不符規定或檢附資料文件有不實事項,本局將廢止本次核准補助案並追繳補助費外,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本公告未盡事宜,經「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會議決議後,依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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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18
  • 發布日期: 2026-03-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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