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住宅法施行前(民國101年12月30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集合住宅(但單一所有權人不予補助)。
2、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但單一 所有權人不予補助)。
(二)優先補助原則:
1、現設籍住戶之年齡65歲以上、6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 證明者。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向臺中市政府各公所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需限期改善無障礙設施者。
3、其他非上述優先補助對象,依案件掛號順序,如超過當年度預算額度,其餘案件不予補助。
二、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至115年10月31日,並以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收文戳或郵戳為憑。
三、受理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臺中市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四、收件方式: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現場收件,收件時間為受理期間上班日8:30~12:00及13:00~17:00,依收件順序編號;郵寄者於當日收件時間結束後依郵差送件順序依序編號。
五、補助流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詳情請參考補助申請計畫書。
六、申請書表:https://thd.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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