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點: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應備文件: 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新購農機:出廠證明或發票、或村里長證明書、農機讓渡書。 舊農機:原使用證(換發或繳銷)、舊農機號牌(繳銷)。 申請方式: 親自向戶籍地區公所送件申請。 注意事項: 若使用證遺失,需提供遺失切結書。 若農機已停用或報廢,不得換發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