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經法院裁定監護(輔助)人予本局且設籍於臺中市 18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服務內容:一、依據民法及相關規範,於監護或輔助人權限內執行職務,協助個案照護安排、連結社會資源網絡、戶籍行政管理、財產管理、福利服務申請、重大醫療行為決策、遺產管理等事項。二、監護(輔助)宣告相關問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