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題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本人係第六類保險對象在區公所參加健保目前正逢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須健保費繳納証明辦理列舉扣除額,要向何單位索取?

健保署自106年開始不再寄發繳費證明,如需繳費證明據為申報憑證,可於申報期間持相關證件至區公所申辦。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8-10
  • 發布日期: 2012-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