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對象,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得申報2次;僅單一期作符合者,得申報1次。申報契作硬質玉米、契作青割玉米、契作牧草及契作高粱,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台灣糖業公司土地除外)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申報繳交公糧另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二、受理申報、補申報期間及地點: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2日至2月6日止,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臺中市補申報期為6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報原則: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2次耕作措施為上限,可參考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推薦「在地農友耕作模式」,或依本計畫規定原則,自行規劃耕作期程申報。耕作措施應包含「耕作期間」及「耕作項目」,耕作期間起始日應為本年度各月1日、11日、16日或21日,結束日為本年或翌年各月10日、15日、20日或最後一日,且須為連續4個月以上(例:3/1-6/30),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
四、欲申報之農友請攜帶本人身份證正本、印章、存摺、土地權狀至本所3樓農業及建設課櫃臺辦理。
五、詳細申報說明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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