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二、本方案必須先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中若有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兒童,向兒童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說明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配合事項,並簽訂契約書,同意設立帳戶之名冊轉送衛生福利部,再於臺灣銀行設立該參加者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