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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可否做其他之農業使用?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地,既經地主、佃農互立契約在案,租約地不可由佃農從事相關之農業使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8-10
  • 發布日期: 2017-09-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