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
業務項目 |
辦理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民眾如家中發生1.死亡2.失蹤3.罹患重傷病4.失業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6.其他變故等重大事故,全家陷入困境,其經濟現況及家庭支持系統不足以協助度過難關者,經訪視小組依據現場訪查情形及家庭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救助金紓困。 |
補助標準 |
發生變故之家庭於事實發生3個月內通報受理窗口(1.里辦公處2.區公所3.市政府),由居住地公所人員召集里長或里幹事、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之公益團體代表、及其他視個案性質所需之代表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前往訪視評估審核,符合規定者依核發基準發給1至3萬元不等救助金以紓急困。並依個案需求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 |
補助金額 |
同補助標準。 |
應備文件 |
1、 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3、 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4、 依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提供或由受理單位向稅捐機關申請財產資料。 |
法令依據 |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 |
使用表格 |
1、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通報表。 2、 領據。 3、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 4、 推舉書(單一申請人可免附)。 |
應注意事項 |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