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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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者。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經本市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補助標準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29,124),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355,80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
補助金額 |
1、 緊急生活扶助:補助金額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04年為11,860元整),最高補助三個月。 2、 子女生活津貼(補助至孩童15歲):每月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04年為1,927元整)。 3、 傷病醫療補助: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4、 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整。 5、 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5萬元。 6、 外籍配偶返鄉機票:亞洲地區最高補助2萬;非亞洲最高補助3萬。 |
應備文件 |
1、 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或上社會局網站下載)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4、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5、 其他特殊身分之證明文件 |
法令依據 |
臺中市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
使用表格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 |
應注意事項 |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於當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補助期間自當月份生效,當月十六日以後提出自次份起生效。 |
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