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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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 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異、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 經法院判定祖父、祖母負監護教養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5、 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6、 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
補助標準 |
1、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 2、 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投資等)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以當年度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土地、田賦、房屋)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者,另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之土地,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 4、 如申請事由為父母死亡且死亡時間未超過二年者,須檢附其財稅資料並 列計動產及不動產,工作收入則不列計。 |
補助金額 |
每人每月一千九百元。 |
應備文件 |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表,申請表上需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所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需提出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申請: 1、 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2、 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3、 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前款第一目所指全戶戶籍謄本為申請人、受補助人之家庭全戶戶籍謄本。 |
法令依據 |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
使用表格 |
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表 |
應注意事項 |
1、 如戶內人口有任何異動情形(如遷區或戶籍內人口異動),請立即通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並重新至遷入地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2、 本項補助不得與其他政府部門同質性補助款重複請領。 3、 本補助款核定通過後,核定每月補助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撥入。 |
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