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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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辦理急難救助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辦理急難救助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補助標準 |
急難救助金發放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報社會局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3萬元。 |
補助金額 |
同補助標準。 |
應備文件 |
1、 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3、 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4、 依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提供或由受理單位向稅捐機關申請財產資料。 |
法令依據 |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 |
使用表格 |
1、 急難救助申請書。 2、 收據。 3、 推舉書(單一申請人可免附)。 |
應注意事項 |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
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