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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臺中市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宣導DM
「臺中市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宣導DM

※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2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12年起取消稅率20%限制)

1.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依據兒童出生排序,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為:

1.第1名子女 5,000元

2.第2名子女 6,000元

3.第3名(含) 以上子女 7,000元

※兒童排行序說明:

(1)第2名、第3名以上子女者,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第3名以上子女。

(2)如為重組家庭情形,需由重組後之父母再生下共同之子女,則其原本各自之子女,得計入子女次序計算。

 

※本津貼為申請制,請以「郵寄」、「臨櫃辦理」、「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台-線上收件」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線上申請」申辦網址:https://twbaby.sfaa.gov.tw

   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雙親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3.兒童戶籍資料(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詳細記事戶籍謄本正本)。

4.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6.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詳細記事戶籍謄本正本;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7.其他選備文件。

 

※不符合請領資格,欲辦理停止育兒津貼,請以「郵寄」、「臨櫃辦理」或「線上收件」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1.切結書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及印章(郵寄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者申請人雙方及代辦者皆須攜帶)

3.代辦者需檢附申請人委託書

4.兒童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注意事項:

1.本津貼於符合請領期間均得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倘已滿「2歲」不得申請,跨年度不得申請追溯前一年度之補助

2.經審核通過後,兒童排序因兒童收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致有異動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4)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5)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

4.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5.本津貼因為申請制,如未申請不會自動撥款,另申請後如因資格不符取消補助,未重新申請不會自動恢復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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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區里行政,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27
  • 發布日期: 2024-11-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6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