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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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申請臺中市災害救助金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申請臺中市災害救助金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1、於臺中市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國民。 2、國民之配偶為無國籍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人民,已在臺灣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補助標準 |
1、 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2、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3、 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所發生醫療費用自負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4、 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5、 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6、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
補助金額 |
1、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4、 安遷救助: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並以五口為限。 5、 住屋淹水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6、 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應備文件 |
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並依申請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 (1) 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2) 因災失蹤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3) 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4)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安遷補助者,應檢附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 (5) 住屋淹水救助與住屋土石流救助,應檢附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 (6) 發生火災災害者,檢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如為影本,應由戶長或現住人或區公所人員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住屋救助,應檢附住屋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 |
法令依據 |
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1031223修正 |
使用表格 |
臺中市ˍ區ˍ里災害救助申請表。 臺中市ˍ區ˍ里災害救助暨住屋勘查報表。 臺中市災害救助金領款收據。 臺中市ˍ區災害救助金核撥印領清冊。 委託書。 推舉書。 失蹤救助切結書。 臺中市ˍ區ˍ里證明書。 居住事實証明書。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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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104.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