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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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核列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核列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 |
補助標準 |
低收入戶: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新臺幣11,860元)、不動產部分全家合併計算不超過新臺幣352萬元、動產部份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5,000元。
中低收入戶: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新臺幣17,790元)、不動產部分全家合併計算不超過新臺幣528萬元、動產部份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2,500元。 |
補助金額 |
低收入戶: 一、 生活扶助: (一) 生活津貼-符合一款扶助戶,戶內補助人口每人每月補助10,303元;二款扶助戶,每戶每月補助5,900元。 (二) 學生生活津貼-15歲以下兒童少年每月補助2,600元,就讀日間部高中職無工作收入者每月補助5,900元。 (二,三款) (三) 老人及身障津貼-戶內補助人口滿65歲以上老人每月補助7,200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4,700元,中度以上者每月補助8,200元。 二、三節慰問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每戶發放春節慰問金2,500元、端午節、中秋節每戶發放1,500元。 三、醫療方面: (一) 列冊低收入戶人口均可享有福保,健保費由政府負擔;並可補助全民健保給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二) 遇傷病住院之時,低收入戶符合補助標準者,均可申請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四、教育扶助:教育之學雜費減免-教育局。 五、就學、交通補助: 每人每學期補助:國小1,000元,國中2,000元、高中職4,000元、大專(學)以上6,000元。 六、住宅租金補助: 每月補助金額:(人口數計算以列冊為準),戶內五人以上者4,000元/月。 戶內二至四人者3,000元/月。 戶內一人者1,000元/月。 七、生育補助: 每胎補助新臺幣10,200元整,雙胞胎補助20,400元,依此類推。 八、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一) 產婦營養補助:補助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一次發放。 (二) 嬰兒營養補助: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新臺幣2萬1,600元。 九、喪葬補助: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最高補助30,000元。 中低收入戶: 一、醫療方面: 列冊中低收入戶人口均可享有健保費自付額減半;遇傷病住院之時,符合補助標準者,均可申請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二、教育扶助:教育之學雜費減免30%-教育局。 喪葬補助:列冊中低收入戶死亡者,最高補助30,000元。 |
應備文件 |
一、社會救助申請表。 二、受託辦理需檢附申請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及除戶資料(包含代表申請人本人全戶,不同戶之配偶、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子女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及申請列冊人口之郵局與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申請當月回推最近一年內頁影本。 五、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旅行證或居留證影本或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六、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
法令依據 |
社會救助法及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 |
使用表格 |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表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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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