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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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臺中市低收入戶安置及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低收入戶安置及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未滿六十五歲者;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依各該相關規定申請看護及安置,不適用本要點之補助。 |
補助標準 |
申請看護補助: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評估需聘僱專人看護並符合下列條件,且未獲其他單位看護補助者,得申請看護補助: 1、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 2、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所稱之傷、病,應排除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 |
補助金額 |
1、 安置費用之補助標準:經臺中市政府轉介之低收入公費收容安置個案,每月補助機構收容養護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原簽約收容養護費低於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者,不調整收容養護費),非經臺中市政府或家屬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增加收費。 2、 看護費用補助: (1) 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 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六萬元。 3、 領取政府相關看護補助,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合計補助額度應符合前二項規定。 |
應備文件 |
看護費用補助: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1) 申請表。 (2)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 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及須註明『須請專人照顧』、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或發票(合法看護中心或看護公司之收據或發票)。 (4) 列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5) 全戶財產、稅賦證明(低收入戶者免附)。 (6) 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 (7) 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居家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 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9)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可由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請;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 (10)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法令依據 |
臺中市低收入戶安置及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
使用表格 |
1、 看護申請表 2、 互負扶養義務人口數切結書 3、 醫院看護證明 4、 看護員切結書 5、 代辦委託書 6、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據 7、 代墊證明書(限機構、醫院使用) |
應注意事項 |
申請本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公費安置收容費、特別照顧津貼、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身心障礙者教養費、老人居家服務費等其他看護補助。 |
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