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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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辦理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1、 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2、 公費安置於本局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之低收入戶老人。 |
補助標準 |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最近3個月應自行負擔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5萬元 |
補助金額 |
1、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 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標準生活費之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 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標準生活費一點五倍者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由家人看護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3) 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補助款。 (4)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二十日。 2、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 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 (2) 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 (3) 每人每年度傷病醫療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整為限。 |
應備文件 |
1、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4) 醫院開具之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5) 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7) 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 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8) 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切結書,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9)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10)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但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2、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4)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5) 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切結書。 (7) 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
法令依據 |
1、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 2、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
使用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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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審核後送交市政府核發。 |
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