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
業務項目 |
辦理市民醫療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辦理市民醫療補助標準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設籍臺中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傷、病患者。 1、 列冊低收入戶。 2、 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3、 前二款之外,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
補助標準 |
1、 列冊低收入戶申請對象者,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2、 列冊中低收入戶申請對象者,最近三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 3、 前二款之外申請對象者,最近三個月依全民健康保險 就醫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七十。 補助額度,每人每年度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
補助金額 |
同補助標準。 |
應備文件 |
1、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2、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並註明病情、處遇及出入院日期之證明、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明細收據正本。 3、 列冊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4、 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 5、 受補助人已死亡者,得由其全體繼承人出具委任書,委任其中一人或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 6、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得由受委託人持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以家屬為優先;安置於收容機構者,得由收容機構代為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得由里幹事或社會局社工員代為申請者,可免持委託書。 7、 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8、 非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申請者,應檢附全戶所得及稅籍資料(得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9、 具領人收據。 |
法令依據 |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 |
使用表格 |
1、 醫療申請表。 2、 互負扶養義務人口數切結書(低收、中低收入戶免附) 。 3、 代辦委託書(補助款不得委託具領) 。 4、 非指定自費項目證明書。 5、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據。 6、 代墊證明書(限醫院使用) 。 7、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 |
應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