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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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申請對象 |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育有未滿2歲兒童。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未接受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
補助標準及金額 |
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五、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六、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
應備文件 |
一、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二、申請表。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 四、全戶戶口名簿(須含兒童及父母)。 五、第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六、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者,檢附居留證影本(無者免附) 。 七、其他選備文件 。 ●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以收到申請資料上之郵戳日為受理申請日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為受理申請日,若文件未備齊,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為受理申請日。 |
法令依據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
使用表格 |
臺中市育有未滿二歲育兒津貼申請表 |
更新日期 |
107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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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區里行政,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5
- 發布日期: 2018-08-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