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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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流程 |
臺中市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流程圖 |
申請對象 |
1、 一般生產者。 2、 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
補助標準 |
1、 生育補助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符合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2) 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2、 產婦營養補助 (1)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妊娠滿三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2) 產婦或自然流產、死產者列冊低收入戶之時間若於生產後,於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一般生產者申請嬰兒營養補助亦同。 3、 嬰兒營養補助: 府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出生三個月內之新生兒提出申請。 |
補助金額 |
1、 生育補助:每胎補助新台幣10,200元整,雙胞胎補助20,400元,依此類推。 2、 產婦營養補助: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或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一次發放。 3、 嬰兒營養補助:每個嬰兒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新台幣2萬1,600元。 |
應備文件 |
1、 一般生產者 (1)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申請書。 (2) 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姙娠滿24週診斷證明或分娩診斷證明正本。 (3)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5) 申領嬰兒營養補助須已完成戶口登記之嬰兒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惟嬰兒戶籍需在本市。 (6) 請領者之郵局帳號。 (7) 申請人以產婦為原則或配偶、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非產婦本人申請需附委託書)。 (8) 請領收據。 2、 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符合本計畫第肆條第二項第一款者,應備以下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 (3) 請領者之郵局帳號。 (4) 低收入戶證明。 (5) 請領收據。 |
法令依據 |
社會救助法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
使用表格 |
1、 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表 2、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據 |
應注意事項 |
申請人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更新日期 |
10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