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業經農業部於114年10月22日以農防字第1141863080號公告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