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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辦理「114年度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責任通報人員教育訓練」,請各公寓大廈從業服務人員踴躍報名與會!

一、檢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辦理「114年度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責任通報人員教育訓練」報名簡章1份。

二、為加強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單位間合作,增強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敏感度及相關知能辦理旨揭訓練,共計6場次。

三、各梯次辦理地點及時間說明如下:
(一)西屯場:文心第二行政大樓一館3樓簡報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3樓)
1、114年7月25日(星期五),9時至16時
2、114年8月15日(星期五),9時至16時
(二)豐原場:臺中市總工業會601教室(臺中市豐原區東仁街138號6樓)
1、114年7月31日(星期四),9時至16時

2、114年9月4日(星期四),9時至16時
(三)沙鹿場:臺中市沙鹿區勞工服務中心202視聽室(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58號2樓)
1、114年8月19日(星期二),9時至16時
2、114年9月18日(星期四),9時至16時

四、研習對象:
(一)法規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老人福利法43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
(二)參加對象: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勞政人
員、司法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
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長照服務人員、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兒童或少年福利業務、老人福利業務、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

(三)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衛部護字第1121460002號函釋: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4款所稱長照服務人員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規定之責任通報人員。
(四)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增列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增列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
(五)112年12月6日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增列教保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
五、旨揭訓練自即日起開放網路報名(https://forms.gle/GfcsByfJtt5UAh5L9),因名額有限,主辦單位保留錄取優先順序之資格審查權,額滿為止。報名後如不克前來,請以電話或E-mail取消。
六、報名相關事宜,請洽中華民國幸福家庭促進協會陳小姐,電話:04-23580989,電子信箱:codoco2002@yahoo.com.tw。

七、請自備環保杯,並建議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若開車前往,附近停車場皆須收費。
八、全程參與者將核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另本課程將申請社工師繼續教育積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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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25
  • 發布日期: 2025-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