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各年度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下稱本要點)。
貳、受理申請日期: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參、申請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一、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臺中市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上至研究所在學學生為對象。
二、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
三、未領取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單位電腦補助之學生。
四、若已獲得補助者,應於五年後始得再向本會申辦補助,戶內就讀之學生皆可申請(以申請人為主),因名額有限,每年每戶以補助一人為原則,倘曾獲本項補助者,則須於獲補助起五年後始得再申請,本項補助五年限制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肆、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原住民學生:購置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以實際購買金額覈實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伍、補助項目:
一、購置筆記型電腦、電腦主機及周邊設備(如防毒軟體、電腦螢幕、硬碟、顯示卡、印表機、掃描機…等)。
二、耗材類之電腦週邊設備,不在此限補助範圍(如讀卡機、隨身碟、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
陸、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印領清單各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需具有統一發票流水編號者,免用式統一發票不在此限內),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明細(需為當年度開立之統一發票)。
五、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其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戶籍地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柒、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日期內送至區公所初審,案件受理日以本市各區公所收(案)文登記日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捌、其他事項悉依「本會辦理各年度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辦理。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絡本會業務承辦人 林先生,電話(04)22289111分機50104。
申辦旨揭補助所需相關書件,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ipd.taichung.gov.tw)-首頁-便民服務-各項福利 措施-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