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第6條辦理。
二、補助對象:前開辦法施行後(100年4月27日)向臺中市各區公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報備(首次報備,且不包括管理負責人),且其使用執照申請日期在93年1月2日以前之公寓大廈。
三、請符合上開申報資格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受理期間內(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7月31日),可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或台中樂居管家網站下載,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公告內容及補助辦法。
四、檢附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113年公告及相關表格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