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
(一)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
(二)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
(一)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二)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
(三)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正本
(二)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三)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幼兒本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四)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正本或護照正本
(五)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四、本津貼自幼兒滿二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
申請方式: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
五、本津貼自108年8月起實施,並自8月1日起受理申請補助,自108年8月1日起算二個月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08年8月起補助,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月月底,按月撥付。
※本津貼以區公所收到申請資料當日為受理申請日,請申請人務必留意送件時效,以維護補助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