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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4)年南區後備軍人申請緩召及儘召作業公告

1.緩召 4 款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有受扶養人,除了家屬年齡均在 60 歲以上或 20 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外,同時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1)無其他 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 20 歲;

(4)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受理期限是 113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2.緩召 5 款為本人年滿 30 歲;生(養)父或母已年逾 60 歲或死亡;且無兄弟姊妹,父母俱 亡者,不得申請。受理期限是 113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3.儘召 4 款為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本人年滿 25 歲,受理期限是 113 年 4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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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2
  • 發布日期: 2024-04-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