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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113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一、113年度受理時間:自11331日起至113430日止

二、補助項目: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房屋登記原因以興建(1次登記)、買()賣取得,確實自用居住者。

2.修繕住宅: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三、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四、資格條件: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及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1~4

1.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a.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b.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c.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2)修繕住宅:

       a.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b.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者。
3.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
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八百七十六萬元,以八百七十六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申請方式:備妥下列所需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

1.建購住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2.修繕住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二萬元。

2.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一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七、注意事項:

    1.為依要點規定審查申請人是否有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請務必檢附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4.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876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6.已領取本項補助費者,2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確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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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6
  • 發布日期: 2024-0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