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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補助申請表

臺中市政府所屬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計畫
本府95年12月28日府人考字第0950266448號函訂定
一、依據:
本府市政白皮書之「實施公務人力發展策略─鼓勵終身學習」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
二、目標:
倡導終身學習,結合學界資源,建立有系統的公務人力資源發展與進修管道,促進組織發展與個人自我發展,使個人與組織與時俱進,並充分發展潛能,以提昇服務效能。
三、適用對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
四、進修方式:
(一)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修。
五、進修人數:
(一)當年度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不足1人時,以1人計。
(二)參加公餘時間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 公務人員參加進修,須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於註冊前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前往進修。
(二)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參加進修者,應先報本府核准。
(三)變更進修方式者,應重新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七、進修義務: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八、經費補助:
(一) 自行申請全時及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進修者一律不予補助。
(二) 公餘時間進修者,每人每學期補助學費三分之一,最高一萬元為上限,且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員額×5%×25000元。如申請總金額超過額度,由各單位在總額度內按比例平均調整之。
(三) 公餘時間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無進修成績者,應於進修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四) 本府各局室對補助費之申請,請統一彙整各該單位進修補助費申請表,並依第2款規定在總額度內按比例調整後再送本府人事室彙辦。
(五)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九、終身學習認證:
進修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請進修機關(學校)辦理進修成績之登錄,或將學分證明影本(或成績單影本)1份送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辦理進修成績登錄。
十、計畫未載明之事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實施計畫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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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8-10
  • 發布日期: 2013-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