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持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二)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需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三)警察局走失紀錄。
(四)持有重大傷病卡(需為智力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等項目)。
(五)蓋有醫院大章之失智評估量表(CDR)。
二、受理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三、應備文件:詳如文宣所述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持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二)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需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三)警察局走失紀錄。
(四)持有重大傷病卡(需為智力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等項目)。
(五)蓋有醫院大章之失智評估量表(CDR)。
二、受理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三、應備文件:詳如文宣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