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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民國103年6月1日生效,請 詳閱。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民國103年6月1日生效,請 詳閱。

※簡述相關新規定:
1.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2.增列「配偶早產及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3.增訂「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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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8-10
  • 發布日期: 2014-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