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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申請須知

調解是解決民事、刑事糾紛簡便且有效的程序,是減輕民眾訟累的好辦法。常能經濟便利地終止當事人間的爭執與糾紛,又能獲得與地方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法律保障。

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二、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三、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哪些事可以申請調解?
一、民事糾紛事件。
(一)舉凡關於私人間生活關係或私權關係之事件均屬之。
1、車禍交通事故損害糾紛、借款、標會、清償糾紛、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糾紛。
2、營建工程、商事買賣糾紛及其他各種有關民事糾紛。
(二)不得調解之民事事件。
1、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例如賭債糾紛。
2、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之法律關係:例如親子關係出於自然血緣,自不得依調解程序而宣告脫離父母子女關係。
3、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例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三七五租佃爭議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但民事、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一)過失傷害罪(車禍糾紛)或普通傷害罪、侮辱罪或誹謗罪。
(二)侵入住宅罪、侵害著作權罪、特定親屬間之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國家機關雖然仍有追訴犯罪職責,但是,能否追訴卻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是否合法提出告訴,因此,告訴成為國家追訴犯罪的訴訟要件。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調解有哪些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二、調解的好處:
(一)免費提供服務、法律效力強固。調解過程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二)方式簡單便利。快速處理時效。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三)保障雙方權益,不傷彼此和氣。解決民事、刑事糾紛,經濟便利的好辦法。

調解案件是由誰來管轄?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若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如何聲請調解?
一、聲請提出:由當事人,向管轄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二、聲請的方式,可分為書面聲請、網路聲請:
(一)書面聲請:由聲請人向南區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的聲請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1.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通訊住址、聯絡電話、行動電話,當事人為公司(團體)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及營業所通訊住址。
2.聲請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3.提供證明之附屬文件。
(二)網路聲請:由聲請人透過網路聲請。

https://taichungmd.taichung.gov.tw/mediatio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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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9
  • 發布日期: 2023-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9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