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買票:藉由其信任之樁腳以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之方式,發 現金買票。
2.贈送禮品或其他實物:藉由其信任之樁腳以發送「禮券」、「提貨單」、「回數票」, 或提供日常生活、電器用品等方式買票。
3.假藉名義,免費或以不當之價格(或有費旅遊歸來後將繳交旅費退迪參加人)招待選民 旅遊。
4.假藉名義舉行造勢活動,贈送禮品給選民。
5.假藉名義(或以宗親會、各行業之組織工會等)舉辦餐會募款活動或流水席,免費招待 選民用餐。
6.假藉名義提供獎品,贊助鄰里間的活動。
7.以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活動經費;或以核撥經費之名義,提 供地方政府、社區建設經費。
8.販賣餐券,並約定於候選人當選後,持券人可以餐券面額之數倍兌換金錢。
9.利用公司負責人,要求員工將其和其親友之戶籍遷入公司地址。
10.出錢幫大樓進行消毒及清潔服務。
11.幽靈人口。
12.透過黑道幫派控制樁腳,並脅迫利誘於該區必須開出一定數量之選票。
13.政策買票,候選人於政見中表示當選後提供建設經費或某種補助款項等。
14.搓圓仔湯:以金錢或未來職務為條件,讓其他候選人退出競選。
15.利用各種名義,例如: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贈送禮品給選民。
16.結合簽賭站設賭盤,以賠率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
17.在選舉當天僱請選民為臨時工,在投開票所外為候選人造勢,以發放勞務工資方式, 變相賄選。
18.意圖使人不當選,散發不實內容之黑函。
19.投票當天安排交通工具供選民搭乘,並在交通工具上發放現金。
20.代墊費用(機票、車票、水電費、電話費、稅款、罰單)。
21.以顧問費、茶水費、造勢晚會、人頭費、走路工等方式賄選。
22.將買票金錢變相為員工加班費名義等,隨同員工薪資款項匯入員工在金融機構之帳戶 內,進行賄選買票。
23.免除債務。
24.贈送樂透、大樂透等公益彩券。
25.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26.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27.藉由陳情活動,行賄選之實:每逢選舉,候選人藉某項議題炒作,號召選民至中央陳 情,藉由陳情活動行旅遊賄選之實。
~檢舉賄選‧人人有責! 檢舉賄選專線0800-024-099撥通後再按4~